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,患病在医疗期的职工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,而根据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》(劳部发[1994]479)号文件第三条中有规定: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,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,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: 一、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,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;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。二、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,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;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;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;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;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。 你应该享受至少九个月的医疗期。 |